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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介紹
1、股票期權簡介
股票期權合約為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特定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股票或者跟蹤股票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等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
期權是交易雙方關于未來買賣權利達成的合約。就個股期權來說,期權的買方(權利方)通過向賣方(義務方)支付一定的費用(權利金),獲得一種權利,即有權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向期權賣方買入或賣出約定數量的特定股票或ETF。當然,買方(權利方)也可以選擇放棄行使權利。如果買方決定行使權利,賣方就有義務配合。
2、股票期權基本要素
在交易所掛牌上市的股票期權采用標準化期權合約,合約包括合約標的、合約類型、合約單位等六大要素。
(1)合約標的
期權合約中雙方約定的未來買入或賣出的資產。
(2)合約類型
分為認購期權和認沽期權兩種。
認購期權是指期權的買方(權利方)有權在約定時間以約定價格從賣方(義務方)手中買進一定數量的標的資產,買方享有的是買入選擇權。
認沽期權是指期權的買方(權利方)有權在約定時間以約定價格將一定數量的標的資產賣給期權的賣方(義務方),買方享有賣出選擇權。
(3)合約單位
每張期權合約對應的標的的證券數量。
(4)合約到期日
合約到期日=最后交易日=行權日
是合約有效的、可供交易的最后日期,也是期權買方可行使權利的最后日期。合約到期后自動失效,期權買方不再享有權利,期權賣方不再承擔義務。
(5)行權價格
是期權合約中雙方約定的未來買入或賣出標的資產的價格。
(6)交割方式
分為實物交割和現金交割兩種。實物交割是指在期權合約到期后,認購期權的權利方支付現金買入標的資產,認購期權的義務方收入現金賣出標的資產,或認沽期權的權利方賣出標的資產收入現金,認沽期權的義務方買入標的資產并支付現金。現金交割是指期權買賣雙方按照結算價格以現金的形式支付價差,不涉及標的資產的轉讓。
3、期權個人投資者參與需滿足條件
(1)在公司或其他證券公司開戶合計六個月以上并具備本公司或其他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參與資格或者金融期貨交易經歷;或者在期貨公司開戶六個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貨交易經歷;
(2)申請開戶前20個交易日日均托管在公司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資金或證券),合計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證券市值指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股票、基金、債券、券商發行或代銷的理財產品以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證券的市值,如通過港股通購買的港股。
(3)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交易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4)具有交易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5)具有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
(6)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7)監管機構及公司規定的其他必要條件。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通過本公司組織的期權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已開立滬市衍生品合約賬戶且滿足上述第(6)項條件的個人投資者,視為滿足開立深市衍生品合約賬戶的適當性準入要求。
4、期權的用途
期權具有管理投資風險、滿足不同風險偏好投資者需求、發現價格和提升標的物流動性等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風險管理:可以滿足投資者風險管理需求,有利于投資者套期保值和風險對沖。
(2)多元化交易:通過組合策略交易,形成不同的風險和收益組合。
(3)降低買入成本:投資者可賣出認沽期權,收取權利金以低價買入標的資產。
(4)增強持倉收益:投資者可長線持有標的,通過賣出認購期權,收取權利金以增強持倉收益。
5、期權的風險
期權的風險主要表現為四種:
(1)價值歸零風險:期權在合約到期日沒有行權價值(行權賠錢)。
(2)到期不行權風險:期權在合約到期日有行權價值(行權賺錢),卻沒有行權。
(3)高溢價風險:期權價格大幅度高于合理價值時,跟風炒作;
(4)保證金風險:賣出開倉后,保證金不足遭“強行平倉”。
6、期權與期貨的區別
期貨合約,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和質量的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
| 期權 | 期貨 |
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 不對等。 | 對等。 |
保證金收取 | 只有期權的賣方需要繳納保證金。 | 買賣雙方均需繳納保證金。 |
保證金計算 | 期權是非線性產品,保證金非比例調整。 | 期貨是線性產品,保證金按比例收取。 |
清算交割 | 若期權合約被持有至到期行權日,期權買方可以選擇行權,或者放棄權利;期權賣方需做好被行權的準備,可能被要求行權交割。 | 若期貨合約被持有至到期日,持有人需要按照約定價格買入或賣出標的物,或進行現金結算。 |
合約價值 | 期權合約類似保險合同,本身具有價值(權利金)。 | 期貨合約本身無價值,只是跟蹤標的價格。 |
盈虧 | 期權買方的收益隨市場價格的變化而波動,但其虧損最多為期權的權利金;賣方的收益只是出售期權的權利金,其虧損則是不固定的。 | 期貨合約買賣雙方承擔的盈虧風險是對稱的。 |
7、期權與權證的區別
權證是指標的證券發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發行的,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結算差價的有價證券。
| 期權 | 權證 |
發行主體 | 沒有發行人,滿足條件的市場參與人在有足夠保證金的前提下都可以開倉賣出期權。 | 通常是由標的證券上市公司、投資銀行(證券公司)或大股東等第三方作為其發行人。 |
合約當事人 | 期權交易的買賣雙方。 | 權證的發行人與買方。 |
合約特點 | 標準化合約: | 非標準化合約: |
合約供給量 | 理論上供給無限。 | 權證的供給有限,由發行人確定,受發行人的意愿、資金能力以及市場上流通的標的證券數量等因素限制。 |
持倉類型 | 投資者既可以開倉買入期權,也可以在沒有買入持倉的情況下開倉賣出期權。 | 投資者只能買入權證,或者在持有權證的情況下進行賣出。 |
履約擔保 | 期權賣方因承擔義務需要繳納保證金(保證金隨合約標的市值變動而變動)。 | 發行人以其資產或信用作為履約擔保。 |